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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高某翔诉高甲、高乙、高丙继承纠纷案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4198    发表时间:2020-08-25 10:37:43

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高某翔诉高甲、高乙、高丙继承纠纷案以高某翔有权继承房屋落下帷幕,法院判决可谓是众望所归。

对于该案基本事实,从法理层面来看,依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确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应属无效,而高某翔又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行列。从情理层面来看,高某翔作为孝道典范,理应有权继承房屋。此时,似乎出现了“情与法不相容的局面”。

面对上述情形,法院并非因为考虑到高某翔几乎尽到了对高某启、李某两位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全部扶养行为,理应继承房屋而不顾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承认代书遗嘱的有效性。而是先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否定代书遗嘱的效力,进步对留有解释空间的《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适当分配遗产”进行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从而承认高某翔具有继承与其巨大付出相适应的继承案涉回迁房屋的权利。该判决,在尊重客观事实与遵循法律规定的同时,在法律框架内,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确认了高某翔应有的权利。使得判决结果在满足法律层面的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实现了现实层面的公平正义。

笔者认为,该案的判决表明了,法律作为个立,完备,严密的系统,但其不是个封闭的系统。法律应当不断与社会伦理道德相兼容,做到法律与道德相致,法律效应与社会效应相致。而法院作为法律适用机关,司法活动始终置于法律框架之下,司法活动以法理为基础,以情理为要求。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题中应有之意。

此外,可以看到,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成文法难免暴露出些灵活性和具体的妥当性的不足。但我国民法体系并非死板僵硬而是动态发展的,法律的留白之处恰恰是与实践接续之点。该案法院便是通过对“适当分配遗产”这概念进行解释为该案提供了兼具情与法的解决之道。司法活动对法律留白之处进行充分的论证说理,为世俗生活中的“新”问题提供合理可行的法律解决之道,真正做到了不仅仅是“法制”更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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